一、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受理机构
邯郸市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或道路运输管理站)。具体受理窗口一般为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三、备案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2名取得相应工种从业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员,以及5名以上持有相关维修从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
- 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取得相应工种从业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员,以及3名以上持有相关维修从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
-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持有相关维修从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
-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如废油、废液、废气、噪声等处理设施。
四、备案材料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原件1份,可在受理窗口领取或政务服务网下载);
-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经营场地(含停车场、生产厂房)平面图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情况等);
- 技术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如质量保证期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环境保护措施资料(如废物处理方案、环保设施清单);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窗口提出备案申请,或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备案: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并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上签注意见或出具备案证明。
- 公示:备案信息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办事窗口进行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部分地区承诺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 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
- 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但企业必须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维修经营业务。
九、咨询方式
可拨打邯郸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或向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咨询具体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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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4 06:20:23